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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届上海电视节 国际影视节目市场章程

来源网址:http://zc-zh.net/

  一、举办日期、地点

  日期:2009年6月9日-6月11日

  地点:上海展览中心(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000号)

  1、参展商在同意本规则的前提下,必须填写国际影视节目市场展台申请表。

  2、签字、盖章后的展台申请表(代合同)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寄送或传真给主办者。逾期申请,展台费将在原价基础上加收20%。

  3、参展商租用的展台仅限自身使用,未经主办者同意,不得擅自转让或分配给其他公司,否则主办者有权取消参展商的参展资格,参展商已支付的展台费不予退还。

  4、主办者具有保留批准或拒绝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的权利。

  三、展台费的支付

  1、参展商在递交展台申请表的同时,必须支付全部展台费的30%作为定金,并将支付凭证随附(或传真)给主办者,否则展台申请无效。

  2、展台余款应在2009年5月15日前付清,参展商不按规定日期付款,主办者有权拒绝其参展。

  3、参展商已递交展台申请表并支付费用后,却由于某种原因需要退出,请在2009年5月15日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者,否则所付费用一律不退。

  四、展台的安排

  1、国际影视节目市场展台平面图将在上海电视节官方网站上公布,参展商只有在递交展台申请表、支付展台定金后,方能进行选位,并向主办者确认选位有效。

  2、主办者在确认展台的同时,将向参展商发送参展商手册。参展商应准确填写手册中的相关资料并及时送交主办者。

  五、展台的搭建、撤展及展品运输

  1、参展商应在主办者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展台的搭建和撤展工作。具体时间如下:

  布展:2009年6月6日-6月8日,每天9点~17点30分

  撤展:2008年6月11日,17点30分开始撤展(场地加班费用由主办者支付)

  2、根据展厅管理者的安全要求,特殊展台的参展商必须在进场搭建前15天,向主办者提供标明展台尺寸的设计图,逾期无法提供者,产生的后果,主办者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3、参展商必须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原地的责任和费用。

  六、展厅的管理

  1、所有参展人员须在主办方注册,佩带由主办者提供的统一证件,方可进场。

  2、凡租用一个9平方米标准展台可有3人免费注册入场(另每天提供3张一次性使用的参观券);凡租用一个15平方米标准展台可有4人免费注册入场(另提供4张参观证)。凡租用空地者,36平方米为8人免费注册入场(另提供10张参观证),场地增加以1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计算,每增加一个单位,可有2人免费注册入场。超过以上标准的展台工作人员均须交纳组委会统一注册费后,方可入场。

  3、参展商应依照主办方的有关要求,服从管理,遵守海关、节目买卖、保安等规定。

  4、参展商在展台使用扩音设备时,音量应不超过70分贝,如对其他展商造成影响,主办者有权干预。

  5、节目市场为期3天,未经主办者同意,在2009年6月11日16:30前,参展商不得擅自撤展。

  七、与主办者的联系

  联系人:

  张明 先生(市场总监)电话:021-62566210 电子邮件:mickey@stvf.com

  周力 先生 (海外招展主办) 电话: 021-62566708 电子邮件: zhoul@stvf.com

  赵佳 小姐 (国内招展主办) 电话: 021-62566709 电子邮件: jennifer@stvf.com

  传真:021-62552000

  地址:上海市威海路298号上视大厦B座11楼

  邮编:200041